2005年12月15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帮人也要保护自己 以免对方赔偿“打折”
刘军 梁晓

  2004年9月,李先生驾驶小货车到侯先生经营的某汽车修理部修车。侯先生在焊接汽车发电机支架时,旁边的一盆废汽油被引燃,两人一起将已燃烧的火盆从屋里移置屋外。在这一过程中,汽油溅至双方身上,致使李先生双腿烧伤。现李先生将侯先生诉至大兴法院,要求赔偿2.4万余元。
    我国民法通则规定,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,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,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补充规定:必要费用包括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,以及在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。
    本案中,李先生为防止侯先生的财产、人身遭受侵害而主动实施救火行为,使自己受到了人身损害,有权要求侯先生偿付损失。但依法理,李先生还要尽到善意管理的义务,不能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采取不恰当的方法造成损失。否则,侯先生可拒绝赔偿。李先生未经任何防护就用手拿燃烧的火盆,方法欠妥,但还构不成故意和重大过失,不应免除侯先生的赔偿责任,但应该减轻。
    最终,法院判决侯先生给付李先生医疗费6000元。